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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树立优良校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天津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学校 2024 年第 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7〕12 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2024 年 3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树立优良校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天津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天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国家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新生录取前与学校有书面约定的,按具体规定或者约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周内新生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待遇与学业要求按照实际入学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或者治疗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1 年之内经过休养或者治疗仍然无法到校学习的,按照本办法第九章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规定日期内交齐该学年学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最多不得超过 2 周,超过 2 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照本办法第九章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消除后 7 日内,研究生应当到校补办注册手续并附逾期不注册的情况说明。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制是我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确定的研究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原则上以入学当年专业培养方案为准。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2 至 3 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 至 4 年,直博生基本学习年限原则上为 5 年。

第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 1 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 2 年。延长学习年限应当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在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核准后,可以提前进行答辩和毕业。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学位申请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专业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课程 和 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分为 必修课学分、必修环节学分 和 选修课学分。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或者缺考应当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标注为 “重修”。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研究生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修过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课程,可以于开课前申请课程学分,经导师同意,课程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承认其已修学分,并计入现阶段研究生成绩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以折算为实践类课程成绩,计入学分。具体办法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考试工作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规范有关的课程、讲座或者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依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应当提交申请及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部)审核批准。在 1 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1 个月,超过 1 个月者应当办理休学。请假期满须及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销假手续,违反规定者按照本办法第九章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学院(部)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拟转入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研究生转学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撤销,应当在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结离校手续。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天津大学,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经拟转入导师及学院(部)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转学信息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应当在获批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结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型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基本学习年限结束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型之一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当在入学 1 学期后,进入基本学习年限最后 1 学期前,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个人兴趣转变、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自身原因;

(二)本专业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

(三)学校院系或者学科专业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转出专业学院(部)同意和转入专业学院(部)审核,并对课程学习计划的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核准。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还须经本人工作单位书面同意。转专业信息在转入、转出学院(部)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生效。准予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当年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转入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跨学科门类的;

(四)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可以提出转导师申请:

(一)研究生对其他研究方向有兴趣和专长,且导师难以胜任指导的;

(二)因导师工作调动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转导师应当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提交学院(部)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转导师应当在本专业范围内进行,拟转入导师当年须具备招生资格,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二次转导师。转导师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部)根据上述要求制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申请转学、转专业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异议申请,由所在学院(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章 休学、出国出境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需休养超过 1 个月,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二)研究生因创业或者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需要休学的;

(三)研究生自费留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所在学院(部)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和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出,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再次申请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1 年。除有专门规定外,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休学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其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1 年,不计入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公派联合培养和境外交流学习等,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核准后方可办理研究生因公出国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出国出境期满,应当在结束期满之日起 2 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核准。因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逾期两周未办理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照本办法第九章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出国出境期间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视情形作出复查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并根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分流选择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学校建立以学生成长发展为中心,以提高培养质量为目的的分流选择机制。各学院(部)应当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科学制定并完善博士研究生分流选择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作为学院(部)实施研究生分流选择的工作依据。

第三十九条 分流选择实施细则应当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各阶段考核方式、方法、结果运用及申诉处理等内容给出明确规定。阶段考核原则上应当包括 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 及学院(部)认定的其它关键培养环节等。学院(部)应当严格阶段考核,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论文答辩 2 次未通过的,应当依据学业进展情况,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分流:

(一)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二)结业

(三)退学

研究生应当在分流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2 周内办结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博士研究生分流选择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转为与所攻读博士学位同学科门类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硕士专业、博士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硕博连读生可以申请转为原硕士专业培养,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核准后开展后续培养。

经批准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的,自博士研究生入学日期起,未超过转入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当在硕士研究生最长年限内完成学业;距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足 1 年或者超过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当在批准 “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后的 1 年内完成学业。无法按期完成的,根据学业进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结业或者第九章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分流选择为结业或者退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结业或者第九章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应当成立专门的博士研究生分流选择考核委员会或者专项工作组,负责根据实施细则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进行分阶段考核,提出分流处理意见,并进行异议处理等。分流处理意见及异议处理结果应当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汇报,形成分流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在培养过程中,博士研究生本人因兴趣爱好、职业规划变化等,可以参照上述流程进行分流选择。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全过程、常态化、制度化的学业预警与科学有效的帮扶机制。强化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规范导师指导行为,引导导师科学指导,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优化导师与辅导员导辅协同机制,共同做好分流选择研究生的心理沟通与疏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对学院(部)作出的分流选择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可参考博士研究生分流选择实施细则,制定硕士研究生的分阶段考核办法,一并纳入学院(部)分流选择机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逾期 2 周以上未归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学院(部)依据分流选择实施细则以退学方式进行分流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对拟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经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送达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2 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二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五十三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 1 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请,获得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 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 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未完成或者答辩未通过的,准予结业,颁发 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自入学日期起,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后 1 年内,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后 2 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提出申请,换发 毕业证书。逾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将不再接受其结业换发毕业申请。

第五十七条 已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须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及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研究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研究生证管理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证是证明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申领多个研究生证。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信息,须提交父母(或者配偶)工作单位或者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证遗失或者损坏,可以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同等学力研究生或者其它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7〕12 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天大校研〔2024〕3号(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阅读《天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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